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組織之,定名為「逸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定為ETREND Hightech Corp.。
第 二 條:本公司所營事業如左:
                   一、CC01080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二、F401010國際貿易業。
                   三、G801010倉儲業。
                   四、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第 三 條:本公司就業務上需要得為對外保證及轉投資其他事業,轉投資總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第 四 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新竹縣,必要時得於其他適當地點設立分支機構,其設立及裁撤經董事會決議及主管機關同意為之。
第 五 條: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公司法第廿八條規定辦理。
第二章  股  份
第 六 條:本公司資本總額為新台幣十億元整,分為壹億股(含員工認股權證参佰伍拾萬股整),每股新台幣壹拾元,其中未發行股份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
第 七 條: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經依法簽證後發行之。本公司股份得依法令規定採無實體發行,惟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其他有價證券亦同。
第 八 條:本公司股務事務處理依公司法、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本公司於股票公開發行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辦理撤銷公開發行。
第 九 條:刪除。
第 十 條:刪除。
第十一條:刪除。
第十二條:刪除。
第十三條:股票轉讓之登記,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停止股票過戶。
第三章  股 東 會
第十四條:本公司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兩種,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第十四條之ㄧ: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將開會之日期、地點及召集事由通知各股東。
第十五條:本公司各股東,除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及一百九十七之一條規定之股份無表決權之情形外,每股有一表決權。
第十六條:股東會之主席由董事長任之,董事長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七條: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四章  董 事 會
第十八條:本公司設董事五至九人,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本公司得於董事之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為其購買責任保險。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採用單記名累積投票法,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該選舉方法有修正之必要時,除應依公司法第172條等規定辦理外,並應於召集事由中列明該方法之修正對照表。
第十八條之一:本公司依法令規定、主管機關要求,得於第十八條所述董事名額中,設置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之五分之一。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他應導行事項,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推董事長一人,並視業務需要得互選副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對外代表本公司。
第二十條:董事會下得設置各類功能性專門委員會。
第廿一條:董事會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長召集之,以董事長為主席,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如設副董事長,由副董事長代理之。如未設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其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會之召集得以書面、電子郵件(E-MAIL)或傳真方式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
第廿二條: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董事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三條: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時,得出具委託書,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前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五章  審計委員會
第廿四條:審計委員會之人數、任期、職權、議事規則及行使職權時公司應提供資源等事項,以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另訂之。
第廿五條: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負責執行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暨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監察人之職權。
第廿六條:刪除。
第六章        經 理 人
第廿七條:本公司得設經理人若干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七章  會  計
第廿八條:本公司會計年度定為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廿九條:本公司於會計年度終了後應由董事會編具下列各項表冊,並依法定程序提請股東常會承認: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第三十條:本公司董事參加日常例會車馬費,應參酌同業通常水準給付之,且不論營業盈虧均應支付之。董事之報酬,依其對本公司營運參與之程度及貢獻之價值,並參酌國內外業界水準,授權由董事會議定之,不論營業盈虧應支給之。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10%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得高於5%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第三十條之一: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1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1%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20%。
第八章  附  則
第卅一條:本公司組織規程及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卅二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卅三條: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
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廿三日。
第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第四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第五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
第六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
第七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第八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九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十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十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OO年六月十七日。
第十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O一年六月十三日。
第十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O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十四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O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第十五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O九年六月十八日。
第十六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一O年七月八日。

逸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郭 嘯 華